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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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广东省内热心于红色文化传承和旅游事业发展及社会公益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合社会资源,弘扬红色文化,开展文化交流宣传红色旅游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促进会员事业发展,帮助老区振兴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共同建设幸福美好的社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中120号高志大厦9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开展旅游考察调研活动,开发红色旅游;

()帮助革命老区招商引资,开展公益和慈善事业;

()进行文化交流传承红色基因;

()同兄弟省市及社会组织开展文化互动与合作;

()为会员提供各方信息和相互学习交流活动的平台;

()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作用;

()以红色文化作指引,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认同党的红色文化,有加入本会的愿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热爱红色文化和旅游事业,关心革命老区建设,有社会公益心,愿意为红促会作贡献,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各界贤达人士。

(二)团体会员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好,热心红色文化和旅游事业,关心革命老区建设,有社会责任感,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和参加活动的企业及单位。

第十条 顾问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在社会上有较高声誉的党政军老领导和机关干部及专家学者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会员或顾问介绍,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考查审批;

(三)按标准交纳首年会费;

(四)在本会微信和网站予以公布;

(五)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在社会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上红促会官网,入红促会微信群;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正当权益受本会法律保护和帮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决议;

()积极组织和参加活动;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介绍符合条件的同志入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微信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规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   会员年审不合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件,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撤销其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名誉会长和顾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特邀参加本会的会议;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上红促会官网入红促会微信群交流;

(免费获取本会的会刊和有关资料。


义务:

()为本会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热心为会员服务;

()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在执行副会长中产生)、执行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一周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拟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监事名单;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理事微信形式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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